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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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珂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新乐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各项损失共计5370.21元。 二、限被告石家庄珂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541.5元。 三、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石家庄珂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计90元(已减半),由被告石家庄珂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邮寄地址: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邮编:050700,收件人:上诉材料收转窗口)。 上诉案件受理费180元,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并提交缴费收据原件,(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未交也未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05-17 |
发布日期 | 2021-06-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