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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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透支本金51516.98元,利息16556.37元(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5月24日,2021年5月25日起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付至欠款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62元,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负担111元,被告***负担75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5-28 |
发布日期 | 2021-06-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