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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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欠款本金10,538.18元及截止2021年1月27日的利息5,295.57元、应收费用2,117.44元,共计17,951.19元。并自2021年1月28日起按合同约定继续支付利息及应收费用至款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4.39元(已减半),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24 |
发布日期 | 2021-06-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