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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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人民币4500元并支付利息(以45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的标准,从2016年10月31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付款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负担;公告费(含已交及可能公告送达判决书需预交部分)由被告***负担,原告可在申请执行时凭交款单据主张此款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10-16 |
发布日期 | 2021-06-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