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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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惠民支行 山东省惠民县茹园苗木有限公司 惠民县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省惠民县茹园苗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欠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惠民支行承兑汇票垫款14885643.33元及利息(以相应的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6月2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银行承兑协议》的约定计算); 二、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惠民支行在最高债权余额1500万元范围内对被告山东省惠民县茹园苗木有限公司抵押的林地使用权(林权证号为惠林证字(2013)第13号)经依法处置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惠民县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在最高债权余额2000万元范围内对第一项涉及的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惠民县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省惠民县茹园苗木有限公司追偿; 四、被告***、***、***对上述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省惠民县茹园苗木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惠民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495元,减半收取58747.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省惠民县茹园苗木有限公司、惠民县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2-21 |
发布日期 | 2020-03-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