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发布于:2021-06-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郑州市中矿碳素制品有限公司
类型 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豫0182执恢378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3月**日生,住***。

被执行人:郑州市中矿碳素制品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孙继章,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郑州市中矿碳素制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182民初110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人***于2021年5月11日向我院递交恢复执行申请书,要求被执行人郑州市中矿碳素制品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10000元。

本案在执行中,法院已强制执行完毕,本案已结案。故(2018)豫0182民初110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审判员:付志勇

二零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石明灿

裁判日期 2021-05-31
发布日期 2021-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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