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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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郑州市中矿碳素制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豫0182执恢378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3月**日生,住***。 被执行人:郑州市中矿碳素制品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孙继章,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郑州市中矿碳素制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182民初110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人***于2021年5月11日向我院递交恢复执行申请书,要求被执行人郑州市中矿碳素制品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10000元。 本案在执行中,法院已强制执行完毕,本案已结案。故(2018)豫0182民初110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审判员:付志勇 二零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石明灿 |
裁判日期 | 2021-05-31 |
发布日期 | 2021-06-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