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6-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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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借款12168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已产生利息19228元+以6468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以5.7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46元,由原告***负担686元,由被告***、***负担1560元。两被告负担的156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汇入本院诉讼费账户(账户详情见本院判决所附《当事人须知》中诉讼费用之账户)。逾期不交,本院将移交执行部门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述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2021-04-30
发布日期 2021-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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