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戴克电器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戴克电器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9日签订的《协议书》; 二、被告***、戴克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9月20日起至清偿完毕止,以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 三、被告***、***、戴克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9月25日起至清偿完毕止,以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 四、被告***、***、戴克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11月1日起至清偿完毕止,以3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 五、被告***、***、戴克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11月1日起至清偿完毕止,以6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 六、被告***、***、戴克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1月20日起至清偿完毕止,以6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 七、被告***、戴克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1月23日起至清偿完毕止,以4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 八、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50元,由被告***、***、戴克电器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25 |
| 发布日期 | 2021-06-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