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6-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戴克电器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戴克电器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9日签订的《协议书》;

二、被告***、戴克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9月20日起至清偿完毕止,以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

三、被告***、***、戴克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9月25日起至清偿完毕止,以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

四、被告***、***、戴克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11月1日起至清偿完毕止,以3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

五、被告***、***、戴克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11月1日起至清偿完毕止,以6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

六、被告***、***、戴克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1月20日起至清偿完毕止,以6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

七、被告***、戴克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1月23日起至清偿完毕止,以4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

八、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50元,由被告***、***、戴克电器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25
发布日期 2021-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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