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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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正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省古建筑集团北京孔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法院 | 新乐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北京正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山西省古建筑集团北京孔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2日签订的《合作协议书》; 二、被告山西省古建筑集团北京孔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返还原告北京正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抵押金50万元; 三、被告***对上述第二项返还抵押金5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对上述第二项返还抵押金10万元范围内与被告山西省古建筑集团北京孔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北京正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00元,减半收取计4650元(实收部分),由被告山西省古建筑集团北京孔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地址: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邮编:050700,收件人:材料收转窗口)。 上诉案件受理费9300元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未交也未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05-26 |
发布日期 | 2021-06-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