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金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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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罚金 |
法院 |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8)冀0606执542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韩飞罚金一案,(2018)冀0606刑初5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韩飞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2018)冀0606刑初5号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罚金人民币6000.0元已由被执行人韩飞交纳(或从拍卖所得款中扣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2018)冀0606刑初5号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执行员梁政 二零一八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王皓 |
裁判日期 | 2018-04-18 |
发布日期 | 2021-06-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