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案件执行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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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肥乡支公司 |
类型 | 执行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18)冀0606执1729号 宋伟浩: 你(单位)与刘畅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8)冀0606民初1449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畅于2018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2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2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一、宋伟浩履行协助义务,将某房屋登记到刘畅名下。 二、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280.0元。 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将继续计算到执行完毕之日止。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七一中路支行 户名: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子帐号:13×××75-00398; 承办人:赵福升;电话:177××××2672 特此通知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日 附录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裁判日期 | 2018-12-02 |
发布日期 | 2021-06-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