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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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邢台泰如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邢台泰如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7462元及利息(被告应给付借款期限内利息2000元外,逾期利息自2019年1月3日起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至借款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邢台泰如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发布日期 | 2020-03-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