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发布于:2020-03-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邢台泰如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调解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广宗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9)冀0531民初1059号

原告:邢台泰如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

统一社会代表:91130502MA09KTFC7X。

法定代表人:刘培玉,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军,该公司的员工。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

原告邢台泰如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经查明,2017年12月30日被告***从北京同城翼龙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翼龙贷网借款90000元,约定期限一年,月利息1.25%。由被告***担保。2019年2月26号北京同城翼龙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将此笔借款债权转让给邢台泰如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邢台泰如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至本院要求二被告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在签订协议后,当场给付原告利息5000元。下欠利息15000元,被告***分三次给付。2020年3月31日前给付5000元。2020年6月30日前给付5000元。2020年9月30日前给付5000元。

二、被告***下欠借款本金90000元,自2019年12月10日起按照月利率1.25%计息,每月10日前给付利息1125元,到2020年12月10日前本金90000元及当月利息1125元全部付清。被告***如提前还款,按照实际用款期限计息利息。

三、如被告***未按照本协议履行任何一期还款义务,原告可就本案全额款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四、被告***对上述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其他无争执。

如果未按本调解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2303元,减半收取1502元,由被告***、***负担。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2020-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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