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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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河北融通投资有限公司 邢台市振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531民初800号 原告:邢台市振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宗县工业聚集区友谊路路东。 组织机构代码证:58542336-6. 法定代表人:左振生,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38岁,汉族,住***。 被告:河北融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开发区文明路9号1楼1层。 组织机构代码证:692056231. 法定代表人:杨军红,该公司经理。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邢台市振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融通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后,原告邢台市振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7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邢台市振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发布日期 | 2020-03-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