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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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宗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6)冀0531民初1060号 原告: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宗分公司。 地址广宗县邢清路南创业大道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756。 负责人孙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晓龙,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代建豪,男,****年*月**日出生,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占舜,河北民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宗分公司诉被告代建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查明,于2014年6月11日签订商品混凝土供应合同,原告为被告提供商砼,到2014年8月18日被告共收到843立方米混凝土,合计货款为243510元,原告经多次讨要被告不肯支付货款,原告诉至来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代建豪于2017年1月18日还20000元; 二、2017年5月1前偿还223510元; 三、其他无争执。 案件受理4953元,减半收取2477,由被告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卫胜文 人民陪审员 王丽影 人民陪审员 尹站东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志飞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3-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