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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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广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9)冀0531民初636号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073870328XW。 法定代表人:熊游,该公司总经理。 地址:邢台市桥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志旺,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后,经查明:本次事故原告曾提起诉讼,本院作出(2019)冀0531民初27号民事判决书,后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赔偿30736元,在商业险限额按照60%赔偿129264元,共计赔偿160000元。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赔偿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护理费、医药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等费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恤金、护理费(护理依赖程度给付至2024年12月6日止,不足可另行主张权利)等各项损失共计305000元; 二、原、被告双方无其他争执。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3-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