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北沙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晶宝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邢台凯裕不锈钢制品厂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河北晶宝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河北沙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0元,并自2017年11月15日起至2019年6月22日止按月利率4.2‰计算支付利息,自2019年6月23日起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6.3‰计算支付利息。(已付的67200元利息从中扣除)

二、被告河邢台凯裕不锈钢制品厂、***、***、***、***、***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计49272元,由被告河北晶宝玻璃制品有限公司、邢台凯裕不锈钢制品厂、***、***、***、***、***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4
发布日期 2020-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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