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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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沙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沙河市京泰实业有限公司 邢台白玉矿产品有限公司 河北众诺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沙河市京泰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河北沙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00000元,并自2017年6月28日起至2018年5月18日止按月利率9.18‰计算支付利息,自2018年5月19日起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13.77‰计算支付利息。(已支付的1482570元利息从中扣除) 二、被告邢台白玉矿产品有限公司、河北众诺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计126824元,由被告沙河市京泰实业有限公司、邢台白玉矿产品有限公司、河北众诺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4 |
| 发布日期 | 2020-03-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