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抚顺嘉悦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与被告抚顺嘉悦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有效,于2021年5月10日解除; 二、被告抚顺嘉悦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购房款9773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22元,由被告抚顺嘉悦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25 |
发布日期 | 2021-06-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