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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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任县支公司天口营销服务部 邢台润义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任县分公司 邢台市人民医院 任县环美生活垃圾处理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任县支公司 润义环境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任县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评残前护理费、评残后第一年护理费(从2020年1月3日到2021年1月2日)、残疾赔偿金、拖车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损失共计为337103.6元; 二、原告***2021年1月3日至2022年1月2日的护理费按2020为年度河北省统计部门统计的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的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任县支公司于2021年1月10日前一次性赔偿给原告***; 三、原告***2022年1月3日至2023年1月2日的护理费按2021年度河北省统计部门统计的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的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其中(620000元-337103.6元-220000元-2021年1月3日至2022年1月2日的护理费)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任县支公司于2022年1月10日前一次性赔偿给原告***,差额部分再减去10000元所得的差额由被告邢台润义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任县分公司于2022年1月10日前一次性赔偿给原告***;; 四、原告***2023年1月3日至2024年1月2日的护理费按2022年度河北省统计部门统计的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的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由被告邢台润义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任县分公司于2023年1月10日前一次性赔偿给原告***; 五、原告***2024年1月3日至2025年1月2日的护理费按2023年度河北省统计部门统计的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的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由被告邢台润义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任县分公司于2024年1月10日前一次性赔偿给原告***; 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00元,减半收取计2950元,由被告邢台润义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任县分公司负担。鉴定费1600元,重新鉴定费2100元,均由被告邢台润义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任县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 |
发布日期 | 2020-03-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