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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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千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北京宝通伟达物流有限公司 北京中久物流有限公司 重庆中久物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北京宝通伟达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重庆市千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944000元、利息36532.87元、律师费损失5000元,并支付相应违约金(截至2019年10月16日的违约金为23009.95元,自2019年10月17日起的违约金,以欠付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北京中久物流有限公司、重庆中久物流有限公司、***、***、***对北京宝通伟达物流有限公司的前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北京中久物流有限公司、重庆中久物流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北京宝通伟达物流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重庆市千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32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20元,重庆市千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北京宝通伟达物流有限公司、北京中久物流有限公司、重庆中久物流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按照不服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1-03-15 |
| 发布日期 | 2021-06-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