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重庆新源模具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重庆新源模具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5年10月12日签订的《出租协议》于2019年9月25日解除。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重庆新源模具有限公司厂房占有使用费8818.09元。 三、驳回原告重庆新源模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08元(已减半),由原告重庆新源模具有限公司负担2183元,被告***负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5-07 |
| 发布日期 | 2021-06-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