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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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重庆市坤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脚手架租金及赔偿费85785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从2017年9月16日起至该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92.32元(已减半),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08 |
发布日期 | 2021-06-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