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滁州市众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明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明光市苏巷镇人民政府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滁州市众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25553.52元,并从2019年11月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工程款利息至工程款付清之日; 二、驳回滁州市众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68元,减半收取4484元,由明光市苏巷镇人民政府负担4000元,滁州市众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84元,鉴定费63000元,由明光市苏巷镇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2-24 |
| 发布日期 | 2020-03-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