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成都顺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新疆瑞鑫捷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疆瑞鑫捷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向原告成都顺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共计784296.28元; 二、被告新疆瑞鑫捷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向原告成都顺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1、截止2021年3月11日产生的资金占用利息为185050.59元;2、从2021年3月12日起以未付货款为计息基数,按照年利率15%的标准计算至付清全部货款之日止; 三、被告新疆瑞鑫捷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向原告成都顺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76000元; 四、被告***、***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成都顺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给付义务,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84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新疆瑞鑫捷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1-05-13 |
| 发布日期 | 2021-06-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