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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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港中旅国际成都旅行社有限公司 四川春秋旅游有限责任公司成都锦江区顺城分社 四川春秋旅游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四川春秋旅游有限责任公司成都锦江区顺城分社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还港中旅国际成都旅行社有限公司酒店费50,862.91元; 二、被告四川春秋旅游有限责任公司成都锦江区顺城分社对上述第一项支付义务不能负担的部分,被告四川春秋旅游有限责任公司应承担补充责任; 三、驳回原告港中旅国际成都旅行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48元,由原告港中旅国际成都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524元,由被告四川春秋旅游有限责任公司成都锦江区顺城分社负担524元,被告四川春秋旅游有限责任公司成都锦江区顺城分社不能负担的部分由被告四川春秋旅游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补充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1-06-03 |
| 发布日期 | 2021-06-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