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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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法院 |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不得执行位于成都市龙泉驿区××道××号××号××栋××单元××号房屋。 本案案件受理费10943元,由第三人四川耀坤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2019)川0104执异188号执行异议裁定于本判决生效时自动失效。 |
裁判日期 | 2020-12-08 |
发布日期 | 2021-06-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