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6-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不得执行位于成都市龙泉驿区××道××号××号××栋××单元××号房屋。

本案案件受理费10943元,由第三人四川耀坤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2019)川0104执异188号执行异议裁定于本判决生效时自动失效。

裁判日期 2020-12-08
发布日期 2021-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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