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6-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常州市宝盾门业有限公司
杭州富阳野风乐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杭州富阳野风乐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常州市宝盾门业有限公司保证金2万元,并支付自2021年4月16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常州市宝盾门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杭州富阳野风乐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2021-05-17
发布日期 2021-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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