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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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青岛鑫兴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
法院 |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青岛鑫兴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石材损失237148元。 二、驳回原告青岛鑫兴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27元,由被告***负担4857元,由原告自行负担2270元。保全费2470元,由被告***负担1706元,由原告自行负担76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1 |
发布日期 | 2021-06-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