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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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青岛铁路运输法院 |
裁判结果 | ***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借款本金87800元、利息760.83元及罚息、复利(截止到2021年3月22日的罚息为22659元;自2021年3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本案《中信银行个人在线消费贷款借款合同》约定计算,以年利率24%为限)。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24元,减半收取计1262元,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给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21 |
发布日期 | 2021-06-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