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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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福建国华建设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院 |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赔偿原告***后续治疗费27600元、营养费1440元、护理费11372.26元、误工费22744.50元、残疾赔偿金95862.4元、鉴定费48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元和交通费780元,合计166599.16元。再扣减24211.88元,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给付原告***142387.28元。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福建国华建设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10元,由原告***承担578元,被告***承担1032元。被告***承担的案件受理费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13 |
发布日期 | 2021-06-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