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湖北众恒世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建二局土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北众恒世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劳务费33360元; 二、被告中建二局土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先行清偿责任; 三、如被告中建二局土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履行了先行清偿责任,可以依法向被告湖北众恒世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7元,原告***负担240元,由被告湖北众恒世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5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25 |
| 发布日期 | 2021-06-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