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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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安徽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陶冲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桐城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陶冲支行借款本金180000元、利息28391.37元(截止2021年3月11日),合计208391.37元;并以本金18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6585%支付自2021年3月12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26元,减半收取2213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12 |
发布日期 | 2021-06-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