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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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安徽宝龙电器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后30日内将从铁煤集团公司大兴煤矿和从铁煤集团公司晓南煤矿拉走的货物返还给原告安徽宝龙电器有限公司。 二、限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后30日内返还原告安徽宝龙电器有限公司的承兑汇票36546.25元。 三、原告安徽宝龙电器有限公司应支付给被告***货物托运费。 四、驳回原告安徽宝龙电器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2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否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12-24 |
发布日期 | 2021-06-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