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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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河北顺捷专用汽车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衡水天正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河北云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北云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贷款本金950万元及截至2019年3月21日的利息172402.62元、拖欠本金的罚息536693.78元、拖欠利息的罚息10336.43元、复利10219.33元,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双方签订的编号2017153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自2019年3月22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河北顺捷专用汽车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衡水天正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1598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河北云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河北顺捷专用汽车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衡水天正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3 |
| 发布日期 | 2020-03-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