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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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衡水宝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成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及营养费共计122568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8元,简易程序结案减半收取484元,由被告衡水宝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成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75元。原告***负担209元。原告预交费用不再退还,待履行本判决书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0-03-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