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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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河北涿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涿鹿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河北涿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1000元及截止到2021年2月18日的利息10335.67元;被告***从2021年2月19日起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3.0625%给付原告河北涿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逾期利息。 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917元,由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25 |
发布日期 | 2021-06-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