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沈阳铁道工程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辽宁恒业广源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还原告沈阳铁道工程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的执行款42608.90元; 二、被告***偿还原告沈阳铁道工程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的执行款156732.62元; 三、被告辽宁恒业广源科技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沈阳铁道工程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的执行款42608.90元;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28元,减半收取2814元,原告承担422.1元,被告***承担422.1元,被告***承担1547.7元,被告辽宁恒业广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422.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5-25 |
| 发布日期 | 2021-06-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