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淄博齐鲁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普惠招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排除妨害纠纷 |
| 法院 |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普惠招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搬离位于张店区××路××号××楼××层××号房屋,并交付该房屋于原告淄博齐鲁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二、被告山东普惠招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淄博齐鲁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使用费(自2020年1月1日至交付房屋之日,以面积527.53平方米为基数,按每天每平方米0.35元计算); 三、驳回原告淄博齐鲁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7元,由被告山东普惠招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23 |
| 发布日期 | 2021-06-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