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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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贵州泰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贵州泰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56.06元。 二、被告贵州泰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迟延交付商品房转移登记有关文书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以28450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30%的标准从2018年6月1日起计算至被告向办证部门提交完毕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的相关文书并通知原告之日止。 三、被告贵州泰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有线电视开户费330元、燃气开户费2500元、电开户费520元、光纤宽带开户费280元并向原告支付利息(利息以363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9年10月22日起计算至该费用返还完毕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2元,由被告贵州泰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1-08 |
发布日期 | 2021-06-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