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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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毕节市三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贵州省毕节市三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逾期办理涉案商品房不动产权证书的违约金,该违约金以已付购房款294506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3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被告向办证部门提交完毕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的相关文书(应由出卖人自身具备的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的有关文书)并通知原告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9.00元,由原告***负担25元,由被告毕节市三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8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24 |
发布日期 | 2021-06-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