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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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20)吉0303民初2112号民事判决第一判项即“原告宗某与被告霍某于2017年6月9日签订的《卖车协议》有效”; 二、维持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20)吉0303民初2112号民事判决第二判项即“被告霍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其购买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更名过户到本人名下”; 三、维持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20)吉0303民初2112号民事判决第四判项即“驳回原告宗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撤销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20)吉0303民初2112号民事判决第三判项即“被告霍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宗某挂靠费用20160元”。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540元,由上诉人霍某负担270元,由被上诉人宗某负担27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3-30 |
发布日期 | 2021-06-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