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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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浙江民龙海洋船务有限公司 舟山大神洲造船有限公司 江苏华西村海洋工程服务有限公司 舟山市泓宇海运有限公司 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宁波海事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舟山市泓宇海运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反诉被告)江苏华西村海洋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借款1290000元并支付该款项利息(以129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判决生效之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江苏华西村海洋工程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舟山市泓宇海运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1893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江苏华西村海洋工程服务有限公司负担3376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舟山市泓宇海运有限公司负担15554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6504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舟山市泓宇海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5 |
| 发布日期 | 2020-03-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