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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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舟山海一角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与***于2014年4月22日签订的《承包合同》、《补充协议》无效; 二、限舟山海一角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保证金200000元; 三、***对舟山海一角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应承担的上述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支付舟山海一角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占有使用费15000元; 五、驳回本诉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反诉原告舟山海一角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相应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金。 本诉案件受理费27814元,由本诉被告舟山海一角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承担4300元,由本诉原告***承担23514元。本诉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本诉被告舟山海一角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承担380元,由本诉原告***承担4620元。司法鉴定费29172元,由本诉原告***负担。 反诉案件受理费10949元,由反诉被告***承担88元,由反诉原告舟山海一角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承担10861元。反诉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反诉被告***承担39元,由反诉原告舟山海一角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承担496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0 |
| 发布日期 | 2020-03-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