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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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吉林省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委托合同纠纷 |
法院 |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吉林省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契税款2365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吉林省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5-17 |
发布日期 | 2021-06-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