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6-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向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分行支付尚欠信用卡本金15640.14元、利息704.17元、费用268.19元,金额合计16612.50元。(利息及费用计算至2021年3月5日,2021年3月6日起的利息及费用按照借款利息及费用的约定的计算标准顺延计算至借款本息全部清偿完毕时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生效法院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如逾期履行或报告,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或经营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8.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4-20
发布日期 2021-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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