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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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德范瑞泰商贸有限公司 新疆贺岩恒丰商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驳回原告新疆贺岩恒丰商贸有限公司要求解除《轮胎买卖合同》的诉讼请求; 二、驳回原告新疆贺岩恒丰商贸有限公司要求被告乌鲁木齐德范瑞泰商贸有限公司归还轮胎货款194485元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新疆贺岩恒丰商贸有限公司要求被告乌鲁木齐德范瑞泰商贸有限公司支付利息5906.94元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新疆贺岩恒丰商贸有限公司要求被告乌鲁木齐德范瑞泰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诉前保全费1521.96元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328.71元,本院减半收取2164.3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新疆贺岩恒丰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1-18 |
发布日期 | 2021-06-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