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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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昌平源矿业科技有限公司 新疆昌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新疆昌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新疆昌平源矿业科技有限公司垫付款121223.28元;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新疆昌平源矿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新疆昌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0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新疆昌平源矿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034元,被告(反诉原告)新疆昌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371元;反诉案件受理费3159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新疆昌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27 |
发布日期 | 2021-06-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