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6-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新疆北方泰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乌苏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应当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新疆北方泰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租赁费377,506元;

二、驳回原告新疆北方泰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63元,投递费96元,共计8,659元,由原告新疆北方泰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970元,被告***、***负担6,689元(原告已预交诉讼费9,354元,因其当庭变更诉讼标的为484,222元,理应退还诉讼费791元,原告可凭诉讼费发票原件办理退费手续)。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同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并交纳投递费,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5-14
发布日期 2021-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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