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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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圣裕源储运有限公司 格尔木恒达矿产品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城西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格尔木恒达矿产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城西支行借款本金11511114.04元,支付截止2019年3月28日的罚息1510375.83元及自2019年3月29日起,以尚欠借款本金11511114.04元为基数并按年利率9.787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并支付律师费149180元; 二、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城西支行对被告青海圣裕源储运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西宁市××区的商铺及土地使用权【权利凭证号为:宁房权证城中区字第XXXX号、宁国用(2012)第198号】的不动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确认的款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在本判决第一项确认的款项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格尔木恒达矿产品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本案案件受理费10166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城西支行负担841元,由被告格尔木恒达矿产品有限公司、青海圣裕源储运有限公司、***、***负担10082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2 |
| 发布日期 | 2020-03-23 |